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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作者:无忧黄金开户网 来源:无忧黄金开户网 时间:2009-04-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黄金交易时间: 上午10:00 — 11:30;下午13:30 — 15:30。

铂交易时间: 上午10:00 — 11:30;下午13:30 — 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与规格

第六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 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 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 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一条 金锭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千克。金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50克。铂锭交易的最小单位为1千克。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黄金暂定为万分之六。铂暂定为千分之一。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包括全额交易、Au(T+5)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及客户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

Au(T+5)交易是指实行固定交收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收期为5个工作日(包括交易当日)。会员及客户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确立买卖合约,合约不能转让,只能开新仓,到期的合约净头寸即相同交收期的买卖合约轧差后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现货合约交易的合约期限值,最长为90天)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对于因生产、经营的特定需要,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非挂牌品种和全额交易品种定向询价交易。定向询价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业务是指在交易所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集中撮合买卖及定向询价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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